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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耕呛剪但什么原因?

时间:2025-08-0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有着一系列的包容性和人性化的规定,然而,总有一些不法之徒,企图以怀孕为借口,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8月7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从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化名)收监执行,以法律利剑斩断“以孕避刑”的侥幸心理,维护了刑罚的公平正义。

  2020年12月,陈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鉴于陈红当时有孕在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没想到此后的时间里,陈红却打起“以孕避刑”的主意,4年时间里,她一胎接着一胎,连续怀孕共先后生育三子,导致收监期限一再延后。

  2025年5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了异常情况,那就是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却毫无婴幼儿生活痕迹。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陈红的第三子“杜小天”户籍信息竟变更为其夫姐之子“袁小文”(均为化名)。发现这一线索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进行了进一步实地查访和约谈。在大量证据面前,陈红最终承认自己早已离婚,目前,老大、老二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老三则被送养,其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

  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红利用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且已不再哺乳婴儿,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已消失,依法应当收监,遂建议司法局立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此后,城区检察院迅速联动法院、司法局对陈红进行释法说理,瓦解其逃避心理。同时,协调公安等部门凝聚执行共识,明确证据标准和交付流程。近日,陈红被依法送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以孕避刑”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决不容滥用!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彰显着对生命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但绝不是违法者逃避刑罚的‘挡箭牌’。”检察官指出,法律既有守护生命的温度,更有捍卫正义的力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条规定本是秉持着人性化司法的善意初衷,对女性罪犯的特殊情况予以考量,在刑罚执行、监管措施等方面给予的适当的宽宥与关怀,但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挑战司法权威的行径,都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实中,已被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幌子逃避刑罚并非孤例。这种行径不但践踏了法律红线,让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沦为少数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也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不论是从实至名归体现法律对女性罪犯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改造女性罪犯能全面体现公平正义,都必须对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的不法行为“零容忍”。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揭露了少数人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也彰显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履职决心,为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鲜活样本。

  目前,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方面的漏洞,晋城市城区检察院也将联合各部门推动构建长效防控机制,将监督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首先,实行重点清单监督,检察院与司法局建立“重点监管人员库”,对“掐点怀孕”、伪造证明等行为进行专项排查。其次,建立动态核查制度。检察机关要求矫正机构对重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实地走访,核查怀孕或婴幼儿实际抚养情况。最后,打造跨部门协作平台,打通检察、公安、卫健等部门数据壁垒,对孕产证明真实性实行联审联查。

  提起“孕妇”与“犯罪”,大家在不少影视作品中可看到,某女子“因怀孕免于死刑”的情节。怀孕的女罪犯不适用死刑,这种说法对吗?检察官解释: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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