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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河北定州法院审理一起醉驾刑事案件

时间:2025-06-2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但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认为在凌晨时不会有交警查酒驾,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留在现场处理事故而是返回家中继续饮酒试图掩饰,最终因醉驾被判刑。2025年4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定州市某道路行驶时,与曹某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高某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为掩饰酒驾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被害人于同日报警后,定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到高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5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经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被告人供述,其于昨日晚上在家中喝了白酒,当天凌晨其需要到公司取东西便开车前往,返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其联系家属到事故现场协调赔偿事宜,其本人离开事故现场,回家后再次饮酒直至被交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导致难以客观还原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高某被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驾驶前确有饮酒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再次饮酒,导致难以客观还原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数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鉴定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酒驾醉驾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被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暂失自由,还有可能“饭碗不保”,代价不可谓不大。一定要牢记并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条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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